城镇污水排放标准修改单实施满月 瞬时值入规终结执法争议

发布日期: 2026-03-26

2026 年 3 月 1 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正式落地,此次调整核心明确污水排放 “瞬时值” 管控要求,终结了长期以来行业内日均值、瞬时值判定标准不一的执法乱象,实施满月以来,为污水处理行业规范化发展划定清晰标准。

此前,原排放标准仅规定污染物排放日均值限值,但执法实践中,全国多地依据相关法规及生态环境部系列复函采用瞬时采样数据处罚,形成 “日均值判定” 与 “瞬时值处罚” 两种模式,企业因执法依据与标准文本不符的申辩屡见不鲜,行业执法争议频发。

为解决这一矛盾,修改单从标准层面完成三大核心调整:

一是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4 项指标瞬时值限值,基于全国上亿条排放数据科学测算,限值为日均值的 1.2—2 倍;

二是将 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 3 项指标由日均值判定调整为瞬时值判定,精准规避瞬时高值对水体的突发冲击;

三是明确超标判定规则,瞬时值、日均值任一超标即视为违规,其中 4 项新增指标设 “双达标线”,3 项调整指标仅以瞬时值判定。

此次新规实施对不同地区呈现差异化影响:对于此前严格执行日均值判定的地区,管控要求进一步加严,企业需从 “单盯日均值” 转向 “双值并重”;对于早已采用瞬时值处罚的地区,新规让执法实践有了明确的标准依据,大幅减少执法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部测算显示,运行稳定、日均值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瞬时值基本可同步达标,新规并未给合规经营企业增加额外运营负担。

为适配 “双值管控” 新常态,污水处理企业需快速调整运营策略:树立瞬时值管控意识,针对进水冲击、设备故障建立分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优化工艺管控提升系统抗冲击能力,完善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及时对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的同步更新,从 “被动达标” 转向 “主动预防”,全面契合新规要求。

此次标准修改单的实施,实现了污水排放管控标准与执法实践的统一,既进一步强化了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也为行业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将推动污水处理行业朝着更规范、更稳定的方向发展,助力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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